GB21861机动车外观检查
1218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发动机运转状况”项目除外)。
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长度测量工具、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
车身外观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a)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
b) 风窗玻璃是否完好及是否张贴有镜面反光遮阳膜;
c) 车体是否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d)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是否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e) 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无损;
f)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g) 车身(或车厢)外部的图形和文字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是否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注: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牌号的车辆类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广时,应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车辆类型检查车辆是否喷涂了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h)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
i)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记录汽车是否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整车3C标志并检查以下各项:
a) 机动车是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b) 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是否至少装置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c) 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是否设置了规定数量和类型的后视镜,其它机动车是否在左右至少各设置有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是否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
d)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的前后部是否设置了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设置了前保险杠;
e)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是否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近光光形是否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
b) 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是否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c) 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
d)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是否有明显差异;
e)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是否有闪烁的情形;
f)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g)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是否完好有效;
h)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影响GB7258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或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颜色、宽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检查其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白色单元上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发动机舱
打开发动机罩(或翻转驾驶室),检查目视可见的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蓄电池桩头与导线连接是否牢固;检查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捆扎、固定、绝缘保护等是否完好,各种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
对于使用液压制动(含液压传动离合)的汽车,目视检查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及有无泄漏。
注:自1999年7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且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该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如车辆产品标牌位于发动机舱,还应检查车辆产品标牌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驾驶室(区)
记录里程表读数,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门锁及门铰链是否完好;
b) 驾驶员座椅固定是否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前后位置调节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
c)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不小于70%(必要时用透光率计检查可见光透射比);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d) 刮水器、洗涤器能否正常工作;
e) 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固定、连接是否安全、可靠,能否正常显示;
f) 折翻式驾驶室的固定是否可靠。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
a) 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
b) 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c) 对乘用车和货运机动车,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乘坐人数是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明、凭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d) 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符合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行驶记录仪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e)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是否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f) 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发动机运转状况
检查发动机能否正常起动;起动发动机,检查怠速运转、电源充电状况、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发动机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能否回至怠速状态和有无“回火”、“放炮”等异常状况;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客车内部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客车座椅/卧铺的数量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座椅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是否牢固;
b) 车厢灯、门灯能否正常工作;
c) 客车地板密封是否良好,车内行李架的安装是否牢固;
d) 客车配备的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固定可靠;
e)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全出口处标注的“安全出口”字样是否完好,车内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用于击碎安全出口玻璃的专用手锤,安全门是否锁止可靠及能否正常开启。
f) 卧铺客车每个铺位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前面护栏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座椅及其它按照规定应安装安全带的座椅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底盘件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燃料箱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箱盖是否完好;
b) 挡泥板、牵引钩是否完好;
c) 蓄电池、蓄电池架的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d) 贮气筒排污阀功能是否有效;
e) 钢板弹簧的形式、片数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裂纹和断片,安装是否紧固;
f) 200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是否装备了有效的侧面防护装置;
g) 汽车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是否连接可靠且装有防止车辆行驶中脱开的安全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检查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是否具有明显不足的情形。
车轮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或量具测量:
a) 同轴两侧是否装用同一型号、规格轮胎;
b) 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及胎冠花纹深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乘用车轮胎的胎面磨损标志是否已可见;
c) 轮胎的胎面、胎壁有无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d) 轮胎螺栓、半轴螺栓是否齐全、紧固。
若送检机动车装用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不符合规定,或所装用轮胎的胎面、胎壁和胎冠花纹深度不符合规定,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应要求送检人换装符合规定的轮胎复检。若送检机动车轮胎气压不符合规定,应要求送检人将轮胎气压调整到规定气压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注册登记检验时,对2004年10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小规格备胎的乘用车,检查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及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是否有中文。
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长度测量工具、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
车身外观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a)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
b) 风窗玻璃是否完好及是否张贴有镜面反光遮阳膜;
c) 车体是否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d)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是否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e) 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无损;
f)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g) 车身(或车厢)外部的图形和文字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是否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注: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牌号的车辆类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广时,应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车辆类型检查车辆是否喷涂了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h)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
i)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记录汽车是否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整车3C标志并检查以下各项:
a) 机动车是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b) 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是否至少装置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c) 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是否设置了规定数量和类型的后视镜,其它机动车是否在左右至少各设置有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是否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
d)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的前后部是否设置了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设置了前保险杠;
e)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是否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近光光形是否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
b) 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是否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c) 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
d)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是否有明显差异;
e)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是否有闪烁的情形;
f)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g)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是否完好有效;
h)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影响GB7258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或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颜色、宽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检查其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白色单元上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发动机舱
打开发动机罩(或翻转驾驶室),检查目视可见的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蓄电池桩头与导线连接是否牢固;检查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捆扎、固定、绝缘保护等是否完好,各种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
对于使用液压制动(含液压传动离合)的汽车,目视检查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及有无泄漏。
注:自1999年7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且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该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如车辆产品标牌位于发动机舱,还应检查车辆产品标牌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驾驶室(区)
记录里程表读数,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门锁及门铰链是否完好;
b) 驾驶员座椅固定是否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前后位置调节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
c)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不小于70%(必要时用透光率计检查可见光透射比);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d) 刮水器、洗涤器能否正常工作;
e) 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固定、连接是否安全、可靠,能否正常显示;
f) 折翻式驾驶室的固定是否可靠。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
a) 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
b) 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c) 对乘用车和货运机动车,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乘坐人数是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明、凭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d) 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符合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行驶记录仪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e)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是否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f) 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发动机运转状况
检查发动机能否正常起动;起动发动机,检查怠速运转、电源充电状况、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发动机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能否回至怠速状态和有无“回火”、“放炮”等异常状况;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客车内部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客车座椅/卧铺的数量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座椅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是否牢固;
b) 车厢灯、门灯能否正常工作;
c) 客车地板密封是否良好,车内行李架的安装是否牢固;
d) 客车配备的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固定可靠;
e)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全出口处标注的“安全出口”字样是否完好,车内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用于击碎安全出口玻璃的专用手锤,安全门是否锁止可靠及能否正常开启。
f) 卧铺客车每个铺位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前面护栏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座椅及其它按照规定应安装安全带的座椅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底盘件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燃料箱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箱盖是否完好;
b) 挡泥板、牵引钩是否完好;
c) 蓄电池、蓄电池架的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d) 贮气筒排污阀功能是否有效;
e) 钢板弹簧的形式、片数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裂纹和断片,安装是否紧固;
f) 200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是否装备了有效的侧面防护装置;
g) 汽车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是否连接可靠且装有防止车辆行驶中脱开的安全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检查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是否具有明显不足的情形。
车轮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或量具测量:
a) 同轴两侧是否装用同一型号、规格轮胎;
b) 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及胎冠花纹深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乘用车轮胎的胎面磨损标志是否已可见;
c) 轮胎的胎面、胎壁有无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d) 轮胎螺栓、半轴螺栓是否齐全、紧固。
若送检机动车装用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不符合规定,或所装用轮胎的胎面、胎壁和胎冠花纹深度不符合规定,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应要求送检人换装符合规定的轮胎复检。若送检机动车轮胎气压不符合规定,应要求送检人将轮胎气压调整到规定气压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注册登记检验时,对2004年10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小规格备胎的乘用车,检查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及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是否有中文。
来源:本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