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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停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合环〔2016〕155号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根据环保部、公安部、认证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及省级相关部门要求,经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会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3日起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改为核发带有环保编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
二、非免检新车、外地转籍车经排放检验合格后,凭外检单、排放工位检测报告单向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换取带有环保编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办理入户手续。
三、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经排放检验合格,凭外检单、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和排放工位检测报告单向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领取带有环保编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办理年审手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纯电动及其他免予排放检验的机动车定期检验时,凭外检单、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向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领取带有环保编号的《免检车审核表》办理年审手续。
五、未达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按照相关规定,不得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上道路行驶。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长丰、肥西、肥东、庐江、巢湖四县一市参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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